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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为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持地籍数据的现势性,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1、因征地引起权属界线变化并已完成批后实施的;

2、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导致权属界线变化的;

3、相邻双方权属界线调整的;

4、确权登记错误的

5、其它应变更的情形。

二、应提交(收集)的材料

根据变更登记的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1、征地批文、批后实施完成证明及勘测定界图;

2、土地综合整治验收批文;

3、土地权属界线调整协议书及附图;

4、其它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调查的实施

1、涉及土地征收、综合整治的,结合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组织实施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调查。

2、涉及相邻双方权属界线调整、确权登记错误等,依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实时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调查。

3、实时变更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应与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做好衔接。

4、《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表》中应备注说明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原因。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实施

1、结合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实施的,在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结束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2、采用实时变更的,在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调查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3、对于非征地拆迁已经完成补偿安置的集体土地,应在登记信息中备注说明

五、档案整理及归档

以宗地为单位,将土地登记申请材料(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表、宗地图、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软卡)、原土地证书(注销后)、其相关材料等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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