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持地籍数据的现势性,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1、因征地引起权属界线变化并已完成批后实施的;
2、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导致权属界线变化的;
3、相邻双方权属界线调整的;
4、确权登记错误的;
5、其它应变更的情形。
二、应提交(收集)的材料
根据变更登记的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1、征地批文、批后实施完成证明及勘测定界图;
2、土地综合整治验收批文;
3、土地权属界线调整协议书及附图;
4、其它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调查的实施
1、涉及土地征收、综合整治的,结合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组织实施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调查。
2、涉及相邻双方权属界线调整、确权登记错误等,依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实时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调查。
3、实时变更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应与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做好衔接。
4、《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表》中应备注说明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原因。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实施
1、结合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实施的,在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结束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2、采用实时变更的,在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调查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3、对于非征地拆迁且已经完成补偿安置的集体土地,应在登记信息中备注说明。
五、档案整理及归档
以宗地为单位,将土地登记申请材料(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表、宗地图、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软卡)、原土地证书(注销后)、其它相关材料等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