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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93号令12月1日正式实施
 

    2013年 12月1日,我省制定出台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以下简称93号令)将正式实施。此办法是我省维护被征 地农民权益,赋予被征地农民利益,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体现。与之前实施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以下简称 26号令)相比:

     一是全面接轨现行养老保险制度。26号令其重点突出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我国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 体系逐步建立完善。所以,93号令率先在全国对被征地农民确立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并将被征地农民分为未成年年龄段、劳动年龄 段、养老年龄段三个年龄段,规定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者新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直接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补助养老金,该年龄段人员已经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同时享受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二是统筹当前生活和长远生计,让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由于26号令制定时,还没有强制进保的法律依据,因此,设置了参保、货币补偿 等多种补偿方式供被征地农民选择。实践中,由于不少被征地农民顾及眼前利益,往往选择货币补偿,影响了长远生计的有效保障。93号令依据《社会保险法》确 立了应保尽保的原则,除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外,所有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都纳入相应的城乡社会保障 体系,刚性进保,不再给予其他补偿选择权,充分保障其长远生计。

    三是加大了政府责任。93号令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包括安置补助费和市、县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 的保障费用,并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市、县政府托底解决。同时,93号令还确立了征地补偿标准和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各市、县政 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对征地补偿标准适时作出调整,保证被征地农民能及时分享到土地增值的收益。

    四是强化管理措施,确保征地补偿和保障费用落实。93号令规定,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 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 、县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征地报批时,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前,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93号令对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虚假凭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有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行为 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省已有165.43万人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66.17万人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养老保险。在93号令正式实施以后,将有更多的被征地农民进入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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