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截至目前,全国人大还未正式启动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仍处于调研阶段。那么,这项事关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建设的立法工作为什么还迟迟没有启动呢?房地产税立法在等什么呢?
房产税是指向房产保有环节征税。2011年,上海和重庆试点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2013年“国五条”提出,要继续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随后传出杭州、广州、深圳等可能纳入试点范围,但最后却不了了之。
随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做好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立法相关工作”,有关房产税试点扩围的消息就不再见诸报端了。
房地产税与房产税是两个概念,前者是指有关房地产的税收,包括开发、流通、保有环节,而房产税仅是前者中的一个税种。房地产税将直接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共6种,大致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其中,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
财政部财科所原所长贾康曾表示,从具体时间表来看,2015年房地产税应该进入立法程序,如果2016年能够完成立法,2017年将正式依法全面实施。
作为国内权威的财税专家,贾康推算出来的房地产税立法的时间表应该是比较可信的。与这个时间点相契合的是不动产登记条例。这不得不让人将两者联系起来。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不动产登记四年规划,从2014年开始力争1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各级职责整合和基础制度建设;2年左右时间逐步衔接过渡,统一规范实施;3年左右时间全面建立并完善各项制度;4年左右时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这也就是说,在2017年不动产登记制度可实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由此不难看出,房地产税完成实施与不动产登记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并可依法公开查询的时间节点在2017年。期间,全国性的不动产概貌将呈现在公众面前,房地产税立法也就有据可循。
此外,重塑地方财税体系也大致与这个时间点重合。日前,广东省出台的《广东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称,将使房地产税等财产行为税成为县(市)级主体税种。从广东省的做法来看,放弃房产税而转向房地产税立法,原因之一就是未来要将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的主要税种,这是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该省税改积累一定经验后,再推向全国。
综合来看,房地产税立法、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重塑地方财税体系三项改革要齐头并进,这是国内财税改革的一盘大棋,要稳“落子”,不能操之过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