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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规〔2014〕389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优化镇村布局规划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昆山、泰兴市规划局、建设局,沭阳县建设局:   

根据全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会议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优化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44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各地力争用23年的时间完成优化镇村布局规划工作,并明确了此项工作的基本原则、完成时间、组织方式等。现就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做好优化镇村布局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优化镇村布局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然村庄是农民生产生活的主要场所和乡土文化、乡村风貌的空间载体,科学合理的镇村布局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优化镇村布局规划是一项事关全局和长远的战略性任务。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推进城乡空间优化和土地综合整治,保护基本农田,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有利于推进乡村集约建设,科学引导村民建房,避免过程性浪费;有利于引导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财政投向,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引导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规划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的工作要求,我省于2008年在全国率先组织编制完成首轮镇村布局规划,为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引导农民建房和规范规划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城乡发展一体化深入推进,城乡关系和乡村发展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迫切需要在首轮镇村布局规划基础上加以优化。20144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适应农村人口转移和村庄变化的新形势,优化镇村布局规划,合理规划村庄布点。同时在《江苏省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的主要指标中,优化镇村布局规划完成情况作为“城乡统筹规划优化覆盖率”的考核内容。各市、县(市)城乡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优化镇村布局规划的重要意义,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二、深化落实优化镇村布局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优化镇村布局规划基本任务是:在现状分析与上轮规划实施评估的基础上,对自然村庄进行分类,结合原有形态进一步优化镇村布局,合理确定规划发展村庄,明确乡村发展的空间载体,提出差别化的建设引导要求,明确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为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推进乡村集约建设、引导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财政投向、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规划依据。

优化镇村布局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是以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为导向。优化镇村布局规划,应当准确把握城乡人口结构、劳动力就业结构变化趋势,注意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相适应,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倾斜力度,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社会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是促进乡村健康发展,为农民致富创造条件。优化镇村布局规划,应当统筹城乡发展,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乡村空间等要素,明确乡村发展空间载体,为减少农民、农民致富创造有利条件;保持乡村发展动力,让留下来的农民就地就近就业致富;保持完整的乡村社会结构,增强乡村发展活力,与城镇齐头并进实现现代化。

三是尊重乡村发展规律,尊重村民意愿。优化镇村布局规划,要尊重乡村发展演变的自然客观规律,合理确定规划发展村庄,严防一味追求拆并村庄、强推农民集中和上楼。在对上轮规划实施评估的基础上,深入现状调查,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和建议,准确掌握各类村庄的基本特征,尊重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和乡风民俗,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和肌理上改善居民生活条件,保持乡村自然和人文环境的原真性,保护好乡土文化和乡村风貌。

三、准确把握优化镇村布局规划的技术要求

各市、县(市)在乡村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制定本地优化镇村布局规划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包括本行政辖区内优化镇村布局规划的总体目标、组织方式、时序进度、村庄分类原则及公共服务配套标准等,加强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具体技术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镇村布局的规划对象是自然村庄(可参照省村庄环境整治信息系统中的名录),根据各自然村庄的区位、规模、产业发展、风貌特色、设施配套等现状,在综合分析研究其发展条件和潜力基础上,可以将自然村庄分为“重点村”、“特色村”、“一般村”,其中“重点村”和“特色村”是规划发展村庄。

1.      重点村 

重点村是指能够为一定范围内的乡村地区提供公共服务的村庄,可从下列类型村庄中综合考虑确定:

(1)  现状规模较大的村庄;

(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条件较好的村庄;

(3)  具有一定产业基础的村庄;

(4)  适宜作为村庄形态发展的被撤并乡镇的集镇区;

(5)  行政村村部所在地村庄;

(6)  已评为省三星级康居乡村的村庄。

重点村的空间分布应当根据合理的公共服务半径进行校核,保障乡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全覆盖。对镇村基本公共服务难以覆盖的边远地区,应当择优培育重点村。

2.      特色村

特色村是指在产业、文化、景观、建筑等方面具有特色的村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历史文化名村或传统村落;

(2)    特色产业发展较好的村庄;

(3)    自然景观、村庄环境、建筑风貌等方面具有特色的村庄。

3.      一般村

一般村是指未列入近期发展计划或因纳入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居住安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村庄,是重点村、特色村以外的其他自然村庄。

以下类型村庄原则上不确定为规划发展村庄(重点村和特色村):

(1)  位于地震断裂带、滞洪区内,或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村庄;

(2)  位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

(3)  位于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内的村庄;

(4)  位于铁路、高等级公路等交通廊道控制范围内的村庄;

(5)  区域性基础设施(如变电站、天然气调压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220kV以上高压线、输油输气管道等)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以内的村庄。

(二)多规融合,统筹协调

优化镇村布局规划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作为引导有关城乡建设的法定依据。优化镇村布局规划要统筹考虑城乡发展、产业布局、公共资源配置、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乡村风貌保护等因素,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发展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增强规划的协调性和实用性。

各地可以以乡镇为基本编制单元提出优化镇村布局规划方案,由市、县(市)汇总形成优化镇村布局规划成果。一是“村级酝酿”,由行政村村委会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酝酿提出重点村、特色村规划布点建议。二是“乡镇统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各行政村规划布点建议,结合现状自然村庄价值评估,综合考虑公共服务覆盖水平等因素,形成乡镇的优化镇村布局规划方案。三是“市县批准”,在充分尊重乡镇意见基础上,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校核各乡镇规划方案,编制市、县(市)优化镇村布局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完善配套,差别引导

各地应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结合优化镇村布局规划工作,强化乡村地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研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镇化阶段,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合理确定设施配置标准和空间布局。对城镇公共服务覆盖不到的偏远地区,要增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重点村”应作为城镇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公共服务向乡村覆盖的中心节点,规划配置能够辐射一定范围乡村地区的、规模适度的管理、便民服务、教育、医疗、文体、农资服务、群众议事等功能建筑和活动场地,引导建设完善的道路、给排水、电力电信、环境卫生等配套设施,培育建设“康居村庄”(星级康居乡村)。“特色村”应在既有村庄特色基础上,着力做好历史文化、自然景观、建筑风貌等方面的特色挖掘和展示,发展壮大特色产业、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和传统风貌、协调村庄和自然山水融合关系、塑造建筑和空间形态特色等,并针对性地补充完善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避免“贪大求全”,引导建设“美丽村庄”。“一般村”应通过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达到“环境整洁村庄”标准,村庄环境整洁卫生,道路和饮用水等应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推进优化镇村布局规划的公布实施和备案工作

(一)分批公布规划发展村庄

全省力争用2年至3年左右时间完成优化镇村布局规划工作。其中,苏州等试点市、县(市)于2014年完成;南京、无锡、常州、镇江和扬州等地区于2015年完成;南通、泰州市和苏北地区于2016年完成。优化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重点村”、“特色村”等规划发展村庄,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镇村建设需要,逐步予以公布,成熟一批、公布一批。根据公布的“重点村”、“特色村”名单,各地要制定相应的引导政策和措施,引导农民向“重点村”、“特色村”有序集聚。

(二)推动优化镇村布局规划实施

各地要提请本级政府根据地方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行动计划,保障优化镇村布局规划实施,对规划发展村庄加大扶持力度,确保乡村地区的各类资金和项目主要投向规划确定的重点村和特色村。将规划发展村庄作为城镇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公共服务设施向乡村覆盖的中心节点,优先保障规划发展村庄在道路交通、区域供水、污水处理、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以及便民服务、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配套。加强农房规划建设管理,优先保障规划发展村庄的合理建设用地需求,满足当地新建、翻建农房需求;严格控制一般村的各类建设,除危房修缮加固外,原则上不得新建、翻建农房。积极促进规划发展村庄培育发展现代农业、乡村旅游业以及其他适宜产业,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三)做好规划成果备案工作

优化镇村布局规划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后,由各省辖市规划局汇总并报我厅备案。备案材料(同时报送电子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优化镇村布局规划的简要说明。

2.   备案表包括:

(1)  镇(乡、街道)优化镇村布局规划村庄一览表(附表1);

(2)  县(市、区)优化镇村布局规划村庄汇总表(附表2);

(3)  省辖市优化镇村布局规划村庄汇总表(附表3)。

3.   备案图(图例详见附图)包括:

(1)  镇(乡、街道)镇村布局规划村庄布局示意图

以镇(乡、街道)地形图为底图,表达镇(乡、街道)建设用地、行政村村部所在位置和重点村、特色村、一般村的位置等内容。

(2)  县(市、区)镇村布局规划村庄布局示意图

以县(市、区)地形图为底图,表达城镇建设用地和重点村、特色村的位置等内容。

4.   市、县(市)政府关于优化镇村布局规划的批复文件。

 

各地在推进优化镇村布局规划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厅城乡规划处联系。联系人:王兴海、赵雷,电话:025-51868853

附表1:镇(乡、街道)优化镇村布局规划村庄一览表

附表2:县(市、区)优化镇村布局规划村庄汇总表

附表3:省辖市优化镇村布局规划村庄汇总表

附图:备案图图例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4731

抄送: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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