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竞价方式
1、在集中报价期间只有一个竞购人且符合报价要求的,直接确定为竞得人;
2、在集中报价期间有两个及以上竞购人且符合报价要求的,报价高的确定为竞得人;
3、在集中报价期间有两个及以上竞购人报价相同且符合报价要求的,由报价相同的竞购人作为共同竞得人,协商分配剩余的挂牌指标(不得超出当期挂牌指标交易最高竞购规模)。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竞得人按照报名申购指标比例分配剩余的挂牌指标(不得超出当期挂牌指标交易最高竞购规模)。
(二)多次竞价方式
允许竞购人多次报价,以最终报价为依据确定指标竞得人。对于当期挂牌指标设定交易最高限价的,如竞购人报价达到最高限价的,由所有竞购人再次以最高限价作为上限,提交报价,并以此价格高低顺序逐一确定竞得指标规模。
1、在集中报价期间只有一个竞购人,直接确定为竞得人;
2、在集中报价期间有两个及以上竞购人报价的,报价高的确定为竞得人;
3、在集中报价期间有两个及以上报价均满足要求且报价相同的竞购人,由报价相同的竞购人作为共同竞得人,协商分配剩余的挂牌指标(不得超出当期挂牌指标交易最高竞购规模)。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竞得人按照报名申购指标比例分配剩余的挂牌指标(不得超出当期挂牌指标交易最高竞购规模)。
第十五条 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未竞得人在挂牌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交易平台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十六条 确定竞得人后,交易平台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交易结果有异议,均可向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提出,交易平台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公布调查结果。经过调查,异议被排除的,交易结果有效;发现交易过程有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由交易平台宣布交易无效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交易平台通知提供人、竞得人,共同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其中交易平台为合同见证人。指标提供人需对补充耕地指标对应的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负责,保证指标真实、有效。
第十八条 竞得人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之后,由交易平台向指标竞得人核发《补充耕地指标通知书》。
第十九条 竞得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交易平台宣布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交易资格的;
(二)互相串通、恶意操纵交易的;
(三)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
(四)违反挂牌出让公告有关约定的。
第二十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结果,除不可抗因素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双方必须予以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签合同。报价成交后,提供人或竞得人无故拒签的,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名单,予以公告,两年内限制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交易平台根据当期成交的总成交价款与补充耕地指标总规模,测算当期补充耕地指标成交平均价格,并按照指标供应数量,确定指标提供人获得的成交价款。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设立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专户,补充耕地指标成交价款需在核发《补充耕地指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拨付指标提供人在区国土部门设立的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交易平台应当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归档材料包括:
(一)提供人、竞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与指标交易活动相关的公告、公示等提示性文件;
(三)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竞购申请书、竞购资格审查表、竞购报价单、交易结果公示、交易合同、交易价款足额到账告知单、补充耕地指标通知书等各类文书。
第二十四条 补充耕地指标成交价款由区国土部门负责管理,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优先用于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各区年度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完成情况,从用地计划分配、年底考核评比等方面建立奖惩机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报请市政府予以通报,对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区依据《南京市土地指标交易配置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结合辖区实际,制订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