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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全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国土资发〔2014〕10号)和市政府《南京市土地指标交易配置暂行办法》(宁政发〔2014〕101号)等有关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南京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5月14

南京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维护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秩序,保护指标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土地指标交易配置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在各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积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为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目标,通过搭建市场交易平台,向确实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地区易地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整理和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中心搭设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耕地保护处负责牵头指导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土地矿产市场管理中心参与平台建设。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耕地保护处负责全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规则制订、指标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

(二)市土地整理和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中心负责开展指标供求分析,拟订指标交易方案,指标挂牌公告,组织指标挂牌交易,指标成交信息公示,办理指标交割相关手续,定期分析指标交易情况,负责对接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跟踪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有关情况,以及办理与指标交易有关的政策咨询、矛盾处理等其他事务。

(三)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中心负责建立补充耕地指标挂牌公告和指标成交信息的发布平台。

第四条  全市所有补充耕地指标统一纳入市、区两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提供人,是指提供指标的区、镇街和市有关部门及企业。本细则所称竞购人和竞得人,是指为获得补充耕地指标,参与指标交易活动和交易成功的区及市级重点项目用地单位。

市级重点项目用地单位可委托本地区或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具体工作。

第六条  提供人应对拟交易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在纳入交易指标库前出具相应证明文件,提出拟交易指标成本与意向成交价格等。

第七条  交易平台需对拟交易指标内业资料和外业情况进行核实,具体核实的内容如下:

(一)提供人是否具有出让指标的真实意向;

(二)申请交易指标的项目名称、位置、编号、图幅号、图斑号、备案号、经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拟交易指标面积;

(三)申请交易指标的土地利用现状。

核实后,发现拟交易指标情况不属实或者不具备交易条件的,交易平台需退回相关材料,不予交易;拟交易指标属实并具备交易条件的,交易平台将拟交易指标纳入交易指标库,原则上按入库时间先后顺序安排交易,指标挂牌后所产生的价格风险由指标提供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根据指标供需情况和指标用途等因素,采用一次或多次竞价的方式,现场集中报价确定竞得人。为鼓励引导参与省级平台竞购,市、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将根据各主体参与省级补充耕地指标竞购情况(含申购规模、指标报价、指标使用等),合理确定本级平台补充指标竞购资格、竞购最高规模、指标底价、最高限价、竞价方式、增价规则等,增强全市耕地占补平衡能力。具体事项以挂牌公告为准。

  交易平台根据指标供需情况,及时拟定指标交易方案,通过对在库交易指标、上一次市级挂牌指标成交结果及省级平台最近一次指标成交情况综合分析,明确计划挂牌交易的补充耕地指标规模、来源、底价、意向需求、竞购上限规模等。

  交易平台需根据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最近一期补充耕地指标成交平均价格(总成交价款除以总成交补充耕地指标规模),结合全市补充耕地指标成交价格及指标提供人成本、意向价格等因素,综合测算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底价。同时,市国土资源局可在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指标供需关系、指标溢价、指标用途等实际情况下,测算设定挂牌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最高限价。

十一  测算的指标交易底价、最高限价和指标交易方案经局长专题办公会批准后,由交易平台在交易场所内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网站同时公布交易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括:

(一)指标的数量、底价等基本信息;

(二)挂牌交易的时间、地点、竞价方式、增价规则等;

(三)竞购人的条件、竞购最高规模等;

(四)指标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五)需要明确的其它内容。

十二  竞购人根据公告的内容,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交易平台提交竞购申请书,交易平台对竞购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区政府

1、指标竞购申请书(包括拟竞购指标的数量及用途)。

(二)市级重点项目用地单位

1、拟竞购指标的数量及用途;

2、重点项目批复文件及其它有关材料(复印件)。

十三  通过资格审查的竞购人,须向交易平台缴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为当期指标挂牌底价与申请竞购指标数量乘积的5%。竞购申请、资格审查和保证金的缴纳均须在集中挂牌交易前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  按照“限规模、竞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在挂牌补充耕地指标总规模下,限定符合条件竞购主体的竞购最高规模,按照竞价高低顺序逐一确定竞得指标规模。具体竞价方式如下:

(一)一次竞价方式

1、在集中报价期间只有一个竞购人且符合报价要求的,直接确定为竞得人;

2、在集中报价期间有两个及以上竞购人且符合报价要求的,报价高的确定为竞得人;

3、在集中报价期间有两个及以上竞购人报价相同且符合报价要求的,由报价相同的竞购人作为共同竞得人,协商分配剩余的挂牌指标(不得超出当期挂牌指标交易最高竞购规模)。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竞得人按照报名申购指标比例分配剩余的挂牌指标(不得超出当期挂牌指标交易最高竞购规模)。

(二)多次竞价方式

允许竞购人多次报价,以最终报价为依据确定指标竞得人。对于当期挂牌指标设定交易最高限价的,如竞购人报价达到最高限价的,由所有竞购人再次以最高限价作为上限,提交报价,并以此价格高低顺序逐一确定竞得指标规模。

1、在集中报价期间只有一个竞购人,直接确定为竞得人;

2、在集中报价期间有两个及以上竞购人报价的,报价高的确定为竞得人;

3、在集中报价期间有两个及以上报价均满足要求且报价相同的竞购人,由报价相同的竞购人作为共同竞得人,协商分配剩余的挂牌指标(不得超出当期挂牌指标交易最高竞购规模)。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竞得人按照报名申购指标比例分配剩余的挂牌指标(不得超出当期挂牌指标交易最高竞购规模)。

第十  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未竞得人在挂牌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交易平台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十  确定竞得人后,交易平台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交易结果有异议,均可向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提出,交易平台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公布调查结果。经过调查,异议被排除的,交易结果有效;发现交易过程有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由交易平台宣布交易无效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交易平台通知提供人、竞得人,共同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其中交易平台为合同见证人指标提供人需对补充耕地指标对应的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负责,保证指标真实、有效。

第十  竞得人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之后,由交易平台向指标竞得人核发《补充耕地指标通知书》

十九  竞得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交易平台宣布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交易资格的;

(二)互相串通、恶意操纵交易的;

(三)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

(四)违反挂牌出让公告有关约定的。

第二十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结果,除不可抗因素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双方必须予以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签合同。报价成交后,提供人或竞得人无故拒签的,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名单,予以公告,两年内限制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  交易平台根据当期成交的总成交价款与补充耕地指标总规模,测算当期补充耕地指标成交平均价格,并按照指标供应数量,确定指标提供人获得的成交价款。

第二十  市国土资源局设立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专户,补充耕地指标成交价款需在核发《补充耕地指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拨付指标提供人在区国土部门设立的资金专户。

二十  交易平台应当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归档材料包括:

(一)提供人、竞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与指标交易活动相关的公告、公示等提示性文件;

(三)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竞购申请书、竞购资格审查表、竞购报价单、交易结果公示、交易合同、交易价款足额到账告知单、补充耕地指标通知书等各类文书。

二十  补充耕地指标成交价款由区国土部门负责管理,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优先用于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二十  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各区年度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完成情况,从用地计划分配、年底考核评比等方面建立奖惩机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报请市政府予以通报,对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  各区依据《南京市土地指标交易配置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结合辖区实际,制订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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